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黄浦刑(知)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浦刑(知)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附近向他人兜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待售的品牌手表共计31块。

经相关商标权利代理人鉴定,上述查获的手表均系假冒“OMEGA”(欧米茄)、“ROLEX”(劳力士)、“LONGINES”(浪琴)、“PATEKPHILIPPE”(百达翡丽)、“VACHERONCONSTANTIN”(江诗丹顿)、“BREITLING”(百年灵)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其中19块所涉价值人民币1,731,400元。

支持上述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笔录;

证人唐某、夏某某的证言;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赃物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真伪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续展清单、价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的“案发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涉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购入假冒商品的价格很低,销售时也无标价,现按真品价值作出的价格鉴定金额过高,请求法庭按进货价格认定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附近向他人兜售商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标注有“OMEGA”(欧米茄)、“ROLEX”(劳力士)、“LONGINES”(浪琴)、“PATEKPHILIPPE”(百达翡丽)、“VACHERONCONSTANTIN”(江诗丹顿)、“BREITLING”(百年灵)系列注册商标的品牌手表共计31块。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

经商标权利人及代理人出具鉴定意见:上述查获的标明为“OMEGA”(欧米茄)、“ROLEX”(劳力士)、“LONGINES”(浪琴)、“PATEKPHILIPPE”(百达翡丽)、“VACHERONCONSTANTIN”(江诗丹顿)、“BREITLING”(百年灵)系列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31件均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上述查获商品中,除假冒“OMEGA”手表3块、假冒“ROLEX”手表4块、假冒“PATEKPHILIPPE”手表2块、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手表1块、假冒“BREITLING”手表2块,计12块均因无明确的被侵权产品对应款式型号或款式、价格不符而无法进行鉴定外,其余19件假冒商品在鉴定基准日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共计人民币1,731,4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

证人唐某、夏某某的证言;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赃物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真伪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续展清单、价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沪黄价鉴(2013)6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且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商品无标价,应依法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经鉴定涉案假冒商品价值人民币1,731,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及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韡代理审判员 严 骏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