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705-70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燕亮,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埔上寨内东面新厝一横巷5号,系广州市海珠区长江百货交易城F290、291档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燕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件案件受理费合计200元,减半合计收取1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