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 美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与 赵 冬 侵 害 商 标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宿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冬,男,现住址等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解亚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人民陪审员邱鹏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赵冬的住址等具体身份事项信息,无法证明有明确的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解亚洁审 判 员 吴昊彧人民陪审员 邱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