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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多一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587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多一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多一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87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贵州多一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1栋(1)1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金可。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多一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经本院询问,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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