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0492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友吃友川餐馆,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市场58号网点。
经营者:钱直伟。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友吃友川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岛区友吃友川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