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潮流前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铎。
被告姚建美,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潮流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姚建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潮流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姚建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