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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连刑执字第0084号
案件名称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尚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84号罪犯陈尚虎,原。

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

��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连云港监狱认为,罪犯陈尚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尚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尚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尚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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