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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双发与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婷乐纺织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辖终字第1号
案件名称邝双发与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婷乐纺织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婷乐纺织品有限公司,邝双发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婷乐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城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双发。

上诉人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浩公司)、杭州婷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乐公司)与被上诉人邝双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泽浩公司、婷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泽浩公司、婷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邝双发起诉泽浩公司、婷乐公司并认为泽浩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婷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对泽浩公司、婷乐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婷乐公司为本案之适格被告,该院作为被告之一婷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裁定:驳回泽浩公司、婷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泽浩公司、婷乐公司均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由泽浩公司生产,该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市。

因本案主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湛江市,故本案应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邝双发未作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邝双发以制造者泽浩公司、销售者婷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侵权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婷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泽浩公司、婷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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