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65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466295621B。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铭,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掌起莹莹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ET7L15。
主要负责人:毛勤芳,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掌起莹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