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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可如与赵君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864号
案件名称姚可如与赵君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可如,赵君飞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864号原告:姚可如。

委托代理人:杨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婷,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君飞。

原告姚可如与被告赵君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史致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悦主审、审判员徐文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君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可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2552.5元,由原告姚��如负担。

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高 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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