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71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
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细华。
被告汤红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细华、汤红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细华、汤红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细华、汤红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