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965号原告:保定白沟晶广玩具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团结东路北侧,经营者王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智学,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可兰薇工艺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天长街道二凤社区藕塘组**。
法定代表人:黄玉香。
原告保定白沟晶广玩具制品厂与被告天长市可兰薇工艺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保定白沟晶广玩具制品厂诉称,专利权人王晶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43015××××.1,名称为玩具(羊驼公仔草泥马)。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专利权人于2014年11月授权原告生产销售本诉讼涉及的专利产品,后原告发现被告在京东平台上经营的“亲的玩具专营店”上以盈利为目的大量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其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给原告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上述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因权利受侵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人民币,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长市可兰薇工艺品商贸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既非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本案被告天长市可兰薇工艺品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