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64号原告: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金鸡岭兴华工业园F栋。
法定代表人:王锦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国山,男。
被告:东莞银辉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
法定代表人:蔡奇逢。
被告:深圳市振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西部工业区第18栋及东面第1栋。
法定代表人:陈才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银辉玩具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振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银辉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而且,原告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银辉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25元,由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3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