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653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威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组团L分区L48-1/03地块3幢1-商业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YDBH7C。
法定代表人:江方明。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威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