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刑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柘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杨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侵权产品价值过高,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