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芙刑初字第688号
案件名称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芙刑初字第68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本案于2011年3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3)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至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大量印有“”商标的水表和印有“JOMOO”商标的水龙头手柄、地漏、阀门等产品对外销售。

其中卖给周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假冒的九牧牌产品30225元,假冒的常德牌水表64995元。

2011年3月10日,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黄某某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市场新合区B区10栋203室,查获假冒“JOMOO”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共计19类625个,同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水表430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由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变更而来,系第1921065号注册商标“JOMOO”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压力水箱、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

水管调制开关;

水冲洗设备;

冲水装置;

水箱液面控制阀;

水净化装置。

湖南常德水表有限责任公司(即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系第15579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水表。

2009年底至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无权使用“JOMOO”、“”的注册商标,仍多次从福建省南安市购买大量印有“JOMOO”标识的水龙头手柄、地漏、阀门等产品和印有“”标识的水表,囤积在其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市场新合区B区10栋203室。

当客户需要购买九牧牌水龙头的时候,黄某某就将印有“JOMOO”商标的手柄拼装在非九牧牌的水龙头底座上,在外包装盒上贴上“JOMOO”标识的假商标,当成九牧牌正品销售给客户;

洗衣机龙头、角阀、地漏、冲洗阀等其他印有“JOMOO”商标的成品和印有“”商标的水表则一律以九牧、常德牌正品卖出。

黄某某将上述商品一部分通过马王堆陶瓷市场的货运站售往外地,并由货运站代收货款;

一部分以上门提货付现的方式销售给本地客户,销售价格远低于九牧、常德牌正品的市场价格。

其中卖给周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的假九牧牌产品30225元,假常德牌水表64995元。

2010年12月18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吴斌报案。

2011年3月10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市场新合区B区10栋203室,查获假冒“JOMOO”注册商标的系��产品共19类625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水表430只。

2011年3月19日,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君逸山水KTV包厢将黄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黄某某的身份和一贯表现情况。

2、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介绍信》、《授权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吴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群众举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于2011年3月19日,在芙蓉区君逸山水KTV包厢将黄某某抓获。

3、扣押经过,被扣押产品的照片,证明2011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扣押大量涉案物品的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JOMOO”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JOMOO”、“”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的商标,案发时均在有效期限内,合法使用权分别归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德水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黄某某销售的假冒商品均在“JOMOO”、“”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

5、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10714号《“JQMQQ”商标异议裁定书》及相关证书,证明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公司的合法资质,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921065号“JOMOO”商标为驰名商标。

6、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2011年3月10日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市场新合区B区10栋203室查获的标有“JOMOO”标识的系列产品和标有““”标识的水表均为假冒“JOMOO”、“”注册商标的产品。

7、黄某某的进货单、出货单及其照片,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长岳价认鉴字(2011)第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产品明细清单》,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价格表》,证明黄某某销售假冒“JOMOO”、“”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价格,远低于相应的市场价格。

其中卖给周某某假冒的九牧牌产品30225元,假冒的常德牌水表64995元。

8、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根据黄某某的交代,民警多方查找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上线和下线,均无法查证落实。

9、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一个戴眼镜的青年男子来店里推销九牧洁具系列产品,价格比正规产品低得多,自己知道是假冒产品,但仍购买了500多元的洗衣机龙头和角阀。

10、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从黄某某手上购买过假冒的九牧牌产品的事实。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租了一个房间作为仓库,其从福建省购入水龙头的半成品,然后将标有九牧标识的部件拼装上去,再配上外包装,根据客户需要去配送;

假冒的常德牌水表则由厂家发货过来再直接销售出去。

1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将大量的半成品洁具放在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市场新合区B区10栋203室,并将半成品以拼装的方式加工成九牧牌产品对外销售。

1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从黄某某处购进30225元假九牧牌产品和64995元假常德牌水表的事实。

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销售���九牧牌洁具系假冒产品,价格比正品便宜。

15、受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JOMOO”商标的注册情况,及其发现黄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假冒“JOMOO”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受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报案的事实。

16、受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明经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10日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市场新合区B区10栋203室查获的常德牌水表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95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前社会调查,黄某某符合实施社��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限被告人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晓晓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人民陪审员  杨国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滔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