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8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
被告:江日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日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