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深圳市腾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亚雄亿邦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小龙儿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公司诉被告亚雄亿邦公司、小龙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