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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书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杭余知初字第208号
案件名称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书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李书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知初字第208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

委托代理人:任大乐。

被告:李书萍。

委托代理人:张泰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黄琼。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书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月20日,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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