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衡刑终字第25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7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贩,住河北省鹿泉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转逮捕。

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3)衡桃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追缴其违法所得106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期满后,王某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之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