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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天法知刑初字第35号
案件名称吴某、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张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知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自报名),男,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自报名),女,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3)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天河区伍仙桥直街33号104房内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玉溪”、“黄鹤楼”等品牌香烟。

2013年6月13日,吴某、张某在上述窝点内被当场抓获,并查获软盒玉溪香烟149条、软盒黄鹤楼(论道)香烟19条、硬盒黄鹤楼(漫天游)香烟5条、玉溪牌烟支1万支、云烟牌烟支1万支(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4608元)及作案工具简易封口机1台、电熨斗3个、方形木块2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吴某、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天河区伍仙桥直街33号104房内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玉溪”、“黄鹤楼”等品牌香烟。

2013年6月13日,吴某、张某在上述窝点内被当场抓获,并查获软盒玉溪香烟149条、软盒黄鹤楼(论道)香烟19条、硬盒黄鹤楼(漫天游)香烟5条、玉溪牌烟支1万支、云烟牌烟支1万支(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4608元)及作案工具简易封口机1台、电熨斗3个、方形木块2块。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邱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天河分局案件移送函,关于在广州市天河区伍仙桥直街33号104房查获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案件的证明、执法过程,烟草专卖品案件价格参考表,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出示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引证商标资料,卷烟、雪茄进别检验委报告,关于香烟及烟支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明细表,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张某的网上查询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吴某、张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吴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假冒伪劣的软盒玉溪香烟149条、软盒黄鹤楼(论道)香烟19条、硬盒黄鹤楼(漫天游)香烟5条、玉溪牌烟支1万支、云烟牌烟支1万支及作案工具简易封口机1台、电熨斗3个、方形木块2块,予以没收(物品扣押于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赤岗仓库,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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