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72号原告正定县东方朗琦家具厂。
被告河北顾友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东方朗琦家具厂与被告河北顾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定县东方朗琦家具厂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人为,原告正定县东方朗琦家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定县东方朗琦家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正定县东方朗琦家具厂减半负担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