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1886号罪犯柳风全,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住山东省武城县,现在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风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新康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新康监狱提出,罪犯柳风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并附有罪犯柳风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风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
本院认为,罪犯柳风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风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