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知民初字第137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1号。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硕,1986年5月25日出生,扬州市维扬区衣路有你日韩外贸服饰店营业执照业主。
本院受理的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