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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造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诉杜禹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朝民初字第29468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造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诉杜禹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美造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杜禹,北京非凡领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非凡领域广告有限公司非凡领域美发设计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468号原告北京美造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78号2幢307号。

法定代表人赵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宇文鸿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禹,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非凡领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望春园19号楼2005。

法定代表人杜禹,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非凡领域广告有限公司非凡领域美发设计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三层311B号。

负责人杜禹。

委托代理人陈武江,男,1986年8月7日出生,北京非凡领域广告有限公司非凡领域美发设计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造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禹、被告北京非凡领域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非凡领域广告有限公司非凡领域美发设计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造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造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造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北京美造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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