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3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莹盈,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唐龙通讯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中街。
经营者:刘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杰,该单位职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唐龙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县唐龙通讯门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