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2343号原告:北京东方天禧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伟,男,北京东方天禧玉器有限公司网络部经理。
被告:北京市玉器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
原告北京东方天禧玉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玉器厂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东方天禧玉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玉器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天禧玉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天禧玉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天禧玉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