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18号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482号。
法定代表人:刘醒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昌,该公司法律维权顾问。
被告:王春影。
被告:河北乐城国际贸易城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天山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文。
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影、河北乐城国际贸易城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