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石民五初字第0035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龙。
委托代理人张彦平,石家庄市新华区凯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