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2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志道家电器材门市部,经营场所清河县泰山北路东侧。
经营者:宋丽丽。
被告:清河县通达电子城,住,住所地清河县太行中路/div>投资人:张海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志道家电器材门市部、清河县通达电子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清河县志道家电器材门市部、清河县通达电子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