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674号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09C102。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显松,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显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