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知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炜、李淑芬,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百祥圣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宝善街**昆明银三角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丁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顺哲,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百祥圣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百祥圣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