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41号之二 原告:Global Brands Development Limited(环球音响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希慎道**利园**。
法定代表人:Steven Franklin Marsh,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仝胜利、贾红伟,均系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德音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合路第一工业区创业二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冷建荣。
被告:冷德国,男。
被告:HK YF Electronics CO.,Limited(香港乐福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冷德国。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学斌,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Global Brands Development Limited(环球音响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德音电子有限公司、冷德国及HK YF Electronics CO.,Limited(香港乐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Global Brands Development Limited(环球音响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6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083元,财产保全费3703元,均由原告负担,另退回原告50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