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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龙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刑执字第419号
案件名称张爱龙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爱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419号罪犯张爱龙,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

现在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爱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已缴人民币三十万元)。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件、作案工具江淮牌汽车一辆、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8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6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

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法》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能按时参加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勤奋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表现较好,现从事调度工种。

2012年获监狱年度表扬。

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6.6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及月考核情况、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爱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爱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六日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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