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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育标诉被告普宁市新潮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8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育标诉被告普宁市新潮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朱育标;普宁市新潮胜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可成,董事长。

原告:朱育标。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肖赟,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杜镇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新潮胜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育标诉被告普宁市新潮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育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8.56元,减半收取为1159.28元,由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育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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