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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王超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7872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王超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超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77872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30号27号楼一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超河,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乐金公司)诉被告王超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乐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莉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超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超河、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王超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出395元。

审理中,原告乐金公司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乐金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件知识产权,乐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

2019年9月,乐金公司发现被告王超河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魅力四射化妆店”中销售侵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以下称“权利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

乐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超河未作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其已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通知商户,删除、屏蔽涉案商品链接,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被告对(2019)沪闵证经字第3269号公证书、(2019)沪闵证经字第4132号公证书、(2019)沪闵证经字第3270号公证书及翻译书、(2019)沪闵证经字第3289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涉案店铺的基本信息、操作日志等证据皆无异议。

原告乐金公司不认可被告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等证据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涉案店铺开设情况有关,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外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化妆品”等,该些权利商标目前及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均处有效期内。

2019年7月15日,案外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出具《品牌授权书》,确认原告乐金公司是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所有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被许可方(含本案权利商标),协议明确使用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据(2019)沪闵证经字第328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0月12日,自拼多多平台“魅力四射化妆店”购买“韩国Whoo后天气丹水乳套装女华泫水乳面霜眼霜六件套护肤品套盒三件套”链接下产品一个,支付395元。

2019年10月15日,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收取韵达快递包裹并封存。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物品,内有产品包装盒一个及化妆品七件,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及各化妆品瓶身均使用了“”“”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构成相同。

庭审中,原告乐金公司当庭比对公证购买实物与正品,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包装盒底部及化妆品包装瓶底部缺少中文标签及防伪码,瓶盖无数字编号,瓶身底部无突起的数字或字母编号。

另外,被控侵权产品做工粗糙,原告确认该产品并非其授权或生产的产品。

原告亦说明其在天猫官方店销售同款商品,售价为1,595元。

原告为公证保全证据支出购买费395元,支出公证费1,000元。

该店铺由被告王超河开办,寻梦公司证实涉案商品IDXXXXXXXXXXX于2019年10月16日禁售。

截止商品ID禁售之日,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为33件,销售金额为13,210元。

原告未提供律师费票据。

本院认为,原告乐金公司经涉案商标权利人许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权利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的侵权行为处于原告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有效期内。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原告就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自可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为4,500元。

另,被告王超河还应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主张公证费1,000元并提供票据及公证实物购买费395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律师费用虽未提供票据,但确为本案聘请律师,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王超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超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395元;

二、驳回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89元,被告王超河负担4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超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嘉洛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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