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7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王宏眼镜店,经营者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华北眼镜城中路9号,经营者王宏。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王宏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