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610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瑞天大厦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成德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二华。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瑞天大厦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