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中知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江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小平。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
委托代理人刘宏凯,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顺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凤凰街道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军。
委托代理人吴银书、高成,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海路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与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顺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