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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平,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顺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泰中知民初字第0151号
案件名称蒋小平,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顺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顺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中知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江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小平。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

委托代理人刘宏凯,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顺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凤凰街道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军。

委托代理人吴银书、高成,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海路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与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顺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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