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知民终字第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汇金世贸广场22号112-114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兰凯、胡洋,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朝阳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西路7号宝泰商住楼109、110号商铺。
负责人徐文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兰凯、胡洋,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清涛,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朝阳路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知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中,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朝阳路分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朝阳路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朝阳路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朝阳路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