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846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USA)。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高桥国际动漫游戏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马吉路2号314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理科大楼A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帅,男,上海外高桥国际动漫游戏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外高桥国际动漫游戏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顺山、钱文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在美国设立的企业,系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
接用户举报,得知被告使用了一款MDaemon软件。
经核查,销售系统中未发现被告的购买记录。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上述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原告认为,原告就MDaemon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在我国应得到保护,被告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擅自使用的MDaemon软件;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被告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acgmall.com)首页显著位置上公开赔礼道歉30天,并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以下币种同)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被告上海外高桥国际动漫游戏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享有系争软件著作权有异议。
原告没有系争软件9.5.2版本的权利证书;
原告是从他人处获得权利,被告怀疑该权利并未转让给原告。
2、被告服务器是租用的,原告提供的软件是免费试用的,其中文官方网站表示其软件均提供30天免费试用,原告应证明被告是在30天以外使用软件。
3、原告是营利性诉讼,在浦东法院有五个案件,在全国各法院有百起案件,原告在未经仔细比对情况下就进行诉讼,只是为了盈利。
4、现今软件更新很快,软件对于原告经济利益也非常有限。
单纯的著作权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值得商榷。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及其主张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情况原告系美国公司。
2001年2月27日,原告在美国取得“Alt-NTECHNOLOGIES”在商品分类第九类“用于全球网络领域用于信息化应用的计算机软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11月16日,原告在美国取得“MDAEMON”在商品分类第九类“用于电子邮件应用的计算机邮件服务器软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3年5月19日、2008年11月13日、14日,原告分别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了MDaemon软件5.05版、9.0版(完成年份2006年)、9.6版(完成年份2007年)、10.0版(完成年份2008年)的版权,注册号分别为TX5-725-940、TXu1-589-117、TXu1-590-107、TXu1-589-185。
2010年6月22日,原告发布了MDaemon软件11.0.3版本。
2011年2月15日,原告发布了MDaemon软件12.0.0版本。
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的光盘盒正面左上角标有“alt-ntechnologies”,中间有“MDaemon”,右下角有“www.altn.cn”;
光盘盒背面下方标有“美国Alt-N公司中国区独家总代理”;
打开光盘盒,光盘下方标有“http://www.altn.com”、“CopyrightAlt-NTechnologies,AllRightsReserved”。
该光盘安装过程中,显示含有“版权所有1996-2006Alt-NTechnologies,Ltd.”文字的界面。
原告陈述,MDaemon9.5.2版本软件于2006年10月31日发布后销售。
二、被告及其被控侵权的情况被告成立于2005年3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动漫及游戏产品创意、研发;
会务服务。
2012年12月20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依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代理公司)的申请进行了以下证据保全公证:打开公证处电脑,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杀毒软件运行正常,网络连接正常。
点击屏幕下方中的“开始”按钮后,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cmd”命令,屏幕显示“cmd.exe”程序窗口“C:DocumentsandSettingsxhgz”。
在该窗口输入“nslookup”命令,显示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DefaultServer:dns3.shdmt.netAddress:210.5.153.250”;
输入“setq=mx”、“ncacg.org”命令,显示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Server:dns3.shdmt.netAdress:210.5.153.250”;
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telnetmail.ncacg.org110”命令,显示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OKncacg.orgPOPMDaemon9.5.2readyMDaemon-F201212201401.AA0155468MD8651@ncacg.org”;
输入“telnetmail.ncacg.org25”命令,显示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220ncacg.orgESMTPMDaemon9.5.2;
Thu,20Dec201214:02:13+0800”。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网址后,进行域名信息备案查询。
在“网站域名”中输入“ncacg.com”后进行查询,显示查询结果:主办单位上海外高桥国际动漫游戏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备09009669号-7,网站首页网址www.acgmall.com,网站域名ncacg.org,acgmall.com,审核时间2012-11-16。
上述操作过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了录像并截屏打印、光盘刻录。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了(2012)沪徐证经字第7488号公证书。
2013年4月1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再次依国惠代理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操作步骤基本同上。
其中在IE地址栏输入“http://mail.ncacg.org:3000”网址后,页面显示“WorldClient”的邮箱登陆界面,在下方有“MDaemon/WorldClientv9.5.22006Alt-NTechnologies”的内容。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2771号公证书。
审理中,被告陈述其已经于2013年4、5月份删除系争软件,具体安装时间已经记不清楚。
原告确认现已经无法检测到被告仍在使用系争软件。
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3年度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显示,被告公司8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系争软件报价等相关情况原告授权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众科技公司)为原告在中国的独家授权总代理,在中国营销、促销、分销及销售原告产品,独家供应MDaemon邮件服务器、SecurityPlusMDaemon防病毒插件等产品,授权有效期为2006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软众科技公司2013年4月16日的《软件产品报价单》显示:MDaemon邮件服务器(一年升级)单价人民币128,000元,MDaemon邮件服务器(二年升级)人民币180,000元。
软众科技公司(乙方)与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于2012年12月17日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MDaemonPro邮件服务器软件(含2年产品升级),单价人民币180,000元和SecuirtyPlusForMDaemon(含2年产品升级),单价人民币90,000元。
甲方于2013年1月20日支付了上述款项。
原告陈述,上述价格为MDaemonpro无限用户数(即不限制使用人数)的软件价格,版本为当时的最新版本。
无限用户数和有限用户数软件,如无特别约定,都是全功能版本,在功能上没有差别。
原告官方网站(www.altn.com)显示有MDaemonV13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免费试用的声明。
载明,Alt-N公司的产品提供30天的免费试用期限,超过试用期后必须购买授权协议。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商标注册证明、著作权登记证明、授权书、软件盒装光盘、(2012)沪徐证经字第7488号公证书、(2013)沪徐证经字第2771号公证书、报价单、《订货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及被告举证的网页打印件、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3年度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对于被告关于服务器租用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器托管合同证明其将服务器托管于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球信息网络分公司的机房,并非租用第三方的服务器,故对于被告的该事实主张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五条之1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是设立于美国的企业法人,中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根据上述规定,系争软件的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原告提供的美国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其享有MDaemon多个版本软件的著作权。
虽然其中没有系争的MDaemon9.5.2版本,但结合该版本软件包装上及软件安装过程中的署名及被告未提供权属相反证据等,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可以认定原告是本案系争软件的著作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未能证明其使用系争软件获得了原告的合法授权,其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原告官方网站提供免费试用软件,但其免费试用期仅有30天,原告两次公证保全的时间间隔近4个月,已经远远超过了30天的免费试用期。
故对于被告关于免费试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停止侵权,被告陈述其已经删除系争软件,而原告亦确认现在检测不到被告还在使用系争软件,故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停止侵权,已无判决要求其停止侵权之必要。
原告认为被告仍在使用系争软件,但未提供证据,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主张根据MDaemon软件无限用户数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应与其遭受的损失相当。
根据常理,有限用户数的软件价格与无限用户数的软件价格是不同的,无限用户数的软件价格通常会高于有限用户数的价格。
而用户通常会根据企业的规模选择购买不同用户数的软件。
原告称无限用户数与有限用户数的软件价格基本相同,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亦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其主张根据无限用户数的价格计算损失,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原、被告均不能证明被告实际使用的软件版本的价格,本院将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的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虽然被告陈述其自2012年底才使用系争软件,但被告使用的软件版本为9.5.2,从普通用户的使用习惯看,在安装时通常会选择最新版本的软件。
被告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开始使用侵权软件的时间,以确定其侵权持续时间,却未予提交。
故本院可以推定被告开始使用侵权软件的时间在比9.5.2更新的版本发布之前,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
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系争软件一次性购买即可永久使用;
3、根据常理,邮件服务器软件安装后,仅会提供给本公司的人员使用,因此侵权规模通常不会超过公司工作人员的人数。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规模及被告公司的人数。
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3年度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显示人数为8人。
本院在现有证据下推定被告公司的人数不多,侵权规模不大。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合理费用,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考虑到原告确实委托了律师参与诉讼,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两次证据保全公证,故结合原告诉请、本案案情复杂程度、本案是涉外案件、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律师费及公证费共计1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自身人格受到羞辱,自我评价降低等后果的救济,而本案中原告既非自然人,亦未受到上述损害,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外高桥国际动漫游戏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42,000元;
二、驳回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94元,被告上海外高桥国际动漫游戏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飞人民陪审员 马顺山人民陪审员 钱文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