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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0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波、吴秀荣,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海鸿。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下称泰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和泰锋公司涉嫌侵害其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一)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空调器产品上使用“五谷丰登”商标,停止销售带有“五谷丰登”商标的19款空调器,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商标;

(二)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以及全国性的报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510元;

(五)泰锋公司停止销售带有“五谷丰登”商标的空调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泰锋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泰锋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美的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美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美的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裁定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

(一)格力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显示,美的公司侵权有两个被诉侵权行为,第一个侵权行为是美的公司制造、销售贴有“五谷丰登”字样的空调器产品。

对此,涉案产品的销售商为泰锋公司,涉案产品的取证地点在广东省,可以确定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原审法院和美的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第二个侵权行为是美的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字样。

对此,格力公司主张涉案网站为美的公司所有,且该行为仅是美的公司实施,并没有第三人参与。

美的公司的住所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第二个被诉侵权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诉讼标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从案件事实看,仅有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二个被诉侵权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格力公司在本案中同时起诉美的公司两件独立的行为,且两件行为涉及的被诉侵权人并不一样,因此,只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同时对这两件涉案行为拥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格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被告泰锋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格力公司主张美的公司、泰锋公司侵害其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因此,虽然美的公司、泰锋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格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故上诉人美的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美的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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