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章程益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章程益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

被告章程益。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程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