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
被告陈静杰。
被告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和平综合市场,住所地。
负责人熊飞。
被告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熊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杰、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和平综合市场、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