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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静杰、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和平综合市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静杰、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和平综合市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陈静杰,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和平综合市场,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

被告陈静杰。

被告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和平综合市场,住所地。

负责人熊飞。

被告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熊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杰、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和平综合市场、深圳市沛福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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