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93号原告蔡应麟,男,汉族,1948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兆火,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住台湾省高雄市。
委托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蔡应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逸权。
委托代理人关志伟,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元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113401.3)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元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元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65元,减半收取2338.3元,由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