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城。
委托代理人俞刚。
委托代理人戴学军,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伟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另案调解为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杨 韡代理审判员 严 骏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晶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