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锦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婷婷。
上诉人章锦森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知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锦森于2014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锦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锦森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章锦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