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90号原告:严乐乐,男。
委托代理人:赵振清,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惠兴,女。
被告:深圳市中鹏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工业园A区联荣达小区C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克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琼英,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建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乐乐诉被告胡惠兴、被告深圳市中鹏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严乐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惠兴、被告深圳市中鹏恒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乐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乐乐撤回对胡惠兴、深圳市中鹏恒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408元,本院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204元,由严乐乐负担,另退回严乐乐人民币1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