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赵光辉,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厦门八六八七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荣清,董事长。
原告赵光辉与被告厦门八六八七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光辉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光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7元,由原告赵光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逗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