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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宏兴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宏兴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宏兴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宏兴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水县宏兴家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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